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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2-09-25NO.: DOC120904-01

欧盟修订1907/2006/EC 附录XVII重金属铅的要求

2012年9月18日, 836/2012/EU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 此法规新增了1907/2006/EC附录XVII中条目63中关于珠宝中铅的要求。此法规将于公报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后正式生效。

REACH法规(EC)1907/2006附录XVII增加了第63条:

63. 铅及其化合物
CAS No 7439-92-1
EC 231-100-4

1. 如果珠宝产品中任何单个部件中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以金属铅计),此产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销售或使用。
2. 第一条的目的:
(i) “珠宝产品”包括珠宝首饰,仿制珠宝和发饰等,具体如下:
(a) 手镯、项链和戒指
(b) 穿刺珠宝
(c) 手表和腕带
(d) 胸针和袖扣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产品的所有材料,以及珠宝产品中的各个组成部分。
3. 第一条也适用于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首饰制造的单个零件。
4. 通过减少含量的方式,第1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符合指令69/493/EEC附件I(第1,2 ,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产品;
(b) 手表中不可接触的内部零件;
(c) 非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次等宝石(CN代码7103 ,如法规2658/87/EEC规定),除非他们已经用铅或其化合物处理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d) 瓷釉,定义为在至少500℃融化的矿物通过融合,玻璃化或烧结而生成的玻璃化混合物。
5. 通过减少含量的方式,第1条不适用于2013年10月9日前首次投放市场或者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 到2017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重新评估这个条款,包括此修订以及第1条中提到的物品中可迁移铅的可行性,如果合适的话,将相应地修改此项。

了解详情: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252:0004:0006: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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