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1.鹤山利奥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商业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规定提供服务。
2.本公司代表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士或机构(以下称为“委托方”) 行事。除非经本公司同意, 任何第三方无权向本公司发出指令。
3.本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任何测试或校准报告、测量结果、证书或其它资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均属于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委托方不得复制、发行或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此类资料或进行摘选。另外,委托方还承诺,其雇员和代理人应保守机密,不得公开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所获取的与本公司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如有违反本条之行为,委托方应向本公司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履行其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施行合理关注和适当技巧,并且按照如下第5条之规定要求本公司仅对没有给予合理关注和适当技巧的情况承担责任。
5.对于任何索赔,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间接或从属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的业务损失及/或因委托方取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且该赔偿额最高限不超过其合同约定服务费总额。
6. 在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本公司没有或延迟履行其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内乱、征用、政府政策、任何类型的禁令或法规、进出口条例、罢工或者贸易争端(无论涉及到本公司的员工或是任何其它人员),火灾或事故。如果发生此类时间,则本公司可以取消或延迟履行任何关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因本公司未能遵守其任何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时间估计导致委托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依据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方指令,本公司在指令所授权的范围内应谨慎出具测试和校准报告、测量结果、证书或者其它资料;对在指定指令范围外的事实和情况,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提及或报告。
9. 完成样品测试或分析后所发布的校准和测试报告、测量结果或证书,均只包含本公司对所抽取样品的具体评价,而不针对抽样总体提出任何评价。如果委托方要求本公司针对抽样总体提出评价,必须提前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同意书以作特殊安排。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抽样样办的校准和测试报告,以及本公司所进行的测试和校准活动。根据此测试和校准结果所做出的任何推断均完全取决于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10. 本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的资讯。
11. 如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机构来对获取的样品进行分析,本公司将递交样品,但对其分析的精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公司是对委托方或者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分析的唯一见证方,本公司仅提供相关信息,并不对此类分析的精确性承担其它责任。
12. 委托方将接受如下条件:
12.1 在预期内确定相关要求并且提供足够信息(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所要求的工作前48小时),以便本公司能够有效提供需要的服务;
12.2 如果本公司接收到委托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安排或者协议,或者第三方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货单等,仅将其作为参考,不得扩展或者限制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或所承担的义务;
12.3 保证本公司代表获取一切必须资料,以便能够有效的进行服务;
12.4 提供所需的任何特殊的设备和人员,以进行需要的服务;
12.5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所需服务履行过程中的工作条件,工作场地和设备装置的安全;
12.6 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消除或者纠正任何存在于服务过程中的障碍或者干扰,并在完成校准和测量后立即将所有校准的设备重新包装好;
12.7在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应该预先将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通知本公司,此类危险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危险、有毒或爆炸性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有毒物质。
13.在下述条件下,委托方应保证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会受到损害并免除本公司及其上述人员的相应责任:
13.1任何第三方对于因履行、声称履行或为履行服务而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害或者费用而提出索赔,其免责范围是针对任何服务的此类索赔总额超过了本条款4中所规定的限度;及
13.2 在本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下,并非因本公司自身的失误、疏忽或违约而导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
14.委托方应在本公司递交相关发票时或书面约定的其它期限内,按期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否则,自发票日期至实际付款期间,将按1.5%的月利率来计算违约金。委托人还需同意和承诺偿付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提供服务合理发生的一切费用。
15.委托方无权以与本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消为理由,扣留或推迟支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16.如果委托方发生以下任何之一情况,包括与债权人达成暂停付款协议、破产、无偿还能力、财务清算、停止营业或者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款项,本公司有权中止所有进一步的服务并不予提供任何测试和校准报告、测量结果、证书或者委托方请求提供的任何其它资料。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委托方付清本公司所有款项和利息。
17.如果未支付本公司应得款项,在不影响法律或本条款赋予本公司任何权利的条件下,本公司还拥有如下权利:
17.1委托方根据合同条款或以任何其它理由拖欠本公司的款项或者索赔,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交付测试或校准的所有样品行使一般或者特殊的留置权。
17.2 在实施任何此类留置期间,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司保管的样品收取合理的存放费用。
18.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阻碍了本公司履行或完成预定或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向本公司支付:
18.1中止项目实际的使用或者产生费用;
18.2 根据协议中的规定和实际完成服务量收取服务费用或代理费用,并且,对部分或完全没有履行协议要求的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9.自本公司完成服务之日起的十五(15)天内,或对于任何宣称未履行的服务,自此类服务的规定完成日期起的十五(15)天内,如果委托方没有提起索赔要求,则本公司对损失、损坏或者费用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在进行任何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额外的工时或者支出,本公司应有权根据额外工时或者支出收取合理附加费用。
21.本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及本条款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管辖,并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应用任何仲裁或者诉讼,此类合同应视为在中国境内签订并履行。如果按照中国法律,本条款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及/或变为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实施,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实施性不应因此收到任何影响或削弱。
2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未能協商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3.本条款发布英文版或中文版,如有任何分歧,应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