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110901-01
English 背景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7月21日公布了EN71-2: 2011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于2011年7月21日的《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JEU) C215中公布了《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Toy Safety Directive 2009/48/EC)下的最新协调标准清单。该清单包含了最近修订的EN71-2《 玩具安全 – 易燃性》(“Safety of Toys – Flammability”) 标准2011年7月版本。

与88/378/EEC进行比较,2009/48/EC中一些标准都进行了修改,以反映新的特殊安全要求。在EN71-2: 2011中,“毛发”,“软填充玩具”“可燃性液体”和“易燃性液体”的术语和定义都有所修改。另增加了“高燃性液体”, “可燃性气体”, “化学玩具”, “特性相似的物料”和“模制面具”的术语和定义。

“毛发”的定义是指细长柔软的人或动物的毛发。对于穿戴于头上、包含儿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成为点燃的组件的玩具;例如,当吹灭生日蛋糕上的蜡烛时,毛发﹑绒毛或特性相似的物料会构成最高的易燃性危险。

“特性相似的物料”现定义为︰「可像毛发般飘动的物料、把其悬挂在贴近头部位置、于头部转动然后停下后,仍会自行移动。」特性相似的物料可以是自由悬垂的丝带﹑纸张﹑布条或「其它飘动的组件」。而任何向上伸出的对象,例如头饰上的印第安土著的羽毛,则不应归于此类别。

“软填充玩具”是指带或不带衣饰,主体表面柔软,由软性材料填充,主体可承受手施压力的玩具。

另外,新修改案还对“软填充玩具”进行了澄清。“软填充玩具”不限于具绒毛或纺织品表面的软填充玩具(动物及人偶)。此新修订的标准,现已包含所有可被儿童紧抱或搂抱的软填充玩具(例如玩具软垫)。然而那些小孩在玩耍时不能紧抱或搂抱的软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填充部分是豁免该要求的(例如,折迭式婴儿车的软边或不可移除的玩具床软垫)。

“可燃性液体”是指闪燃点 (flash point) ≥23°C及 ≤60°C的液体(以往版本:数值为21°C及55°C)。

“易燃性液体”和“高燃性液体”都是指闪燃点 (flash point) <23°C,初始沸点> 35 ° C的液体。

“可燃性气体”是指在101.3千帕的标准大气压力下,空气的燃点为20℃的气体或混合气体。

“化学玩具”是指可直接接触的化学物质和化学混合物,适用于特定年龄群并且需要在成年人监督下使用的玩具产品。

“高度易燃固体”已被删除,没有此定义的存在。因为它已经包含在“与赛璐珞具有相同的行为的材料”。增加了观察表面闪燃的条件。

另外,对于玩具的卫生要求,根据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CE》,拟供 36 个月以下幼童使用的纺织品玩具,即使已清洁干净,仍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换而言之,玩具经过清洗后,也须确定其易燃性的特性。

參考: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1:235:0007:0008: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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